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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旭达照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1827号
原告:吉林省旭达照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25号4号25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张喜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龙,吉林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伟峰·东樾Y11拼楼102越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旭达照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旭达照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旭达照明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