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开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909号之一
申请人:**开,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志祥,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辰,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奔牛镇奔牛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2508543326。
法定代表人:封云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诉被告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价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开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利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