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2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燕进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塑化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驰亮,乐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奔牛港。
法定代表人:封云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敏,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亚波,江苏法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燕进联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奔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本诉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则特别强调,当反诉与本诉的请求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时,应当合并审理。因为这类反诉和本诉联系紧密,在事实认定和责任的归属等方面容易处于交叉重叠状态,合并审理有利于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和裁判矛盾的剔除。本案中,江苏燕进联运有限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和法律关系,且符合反诉的主体要求和客观构成要件,故应当合并审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1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燕进联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文俊
审 判 员 翟 翔
审 判 员 刘敬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艳
书 记 员 顾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