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2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永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7号西侧。
法定代表人:俞建化,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泉林,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东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东桑村。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东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东桑村。
负责人:***。
上诉人浙江永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泉林、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东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东桑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2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浙江永胜建设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永胜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方艳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车楚佳
书记员金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