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誉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四川雅誉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981民初187号 原告:何某,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被告:四川雅誉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吴某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 原告何某与被告四川雅誉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以与被告四川雅誉铭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某已达成和解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