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03民初2605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交投汉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湖北国展中心东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交投汉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