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27民初2053号
原告:***,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邑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
被告:***,女,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高邑县。
原告***与被告高邑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计4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