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宏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泰安宏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泰安高新区东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3117号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省庄镇博阳路**。
法定代表人:高厚才,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高新区东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邱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泰安泰山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高新区东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甜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楚金敏
书记员谢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