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米长然,男,土家族,生于1964年2月15日,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生于1984年1月28日,**北省***,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 被执行人:***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住所地***珠山镇兴隆大道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0704705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米长然申请执行***、***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鄂2825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50元,并承担执行费27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微信采取冻结措施,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