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2民初2901号
原告:**,男,生于1961年7月23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男,生于1982年4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山镇兴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070470564。
法定代表人:刘明钧,系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宣恩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840.00元应减半收取920.00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陆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