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宣恩县钧尧建材有限公司与宣恩县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5民初1919号
原告:****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晓关乡倒洞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4337619XY。
法定代表人:杨添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露,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黎族,住湖北省***,该公司办公室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兴隆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7070470564。
法定代表人:刘明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胜英,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辉,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
原告****尧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恒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尧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尧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7.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升霄
人民陪审员  黎 珍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唐晓艳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