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4331号
原告:文昌恒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昌吉西二村昌吉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街道办龙昆南二横路10号华丰大厦2层2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文昌恒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启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文昌恒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文昌恒力建材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全面履行义务为理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文昌恒力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昌恒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74元,由文昌恒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