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某与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某某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411室。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7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31幢A08栋24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6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不是劳动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注册地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诉请,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