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6300号
原告:**,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670879058,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411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NAEA25,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31幢A08栋2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