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6300号 原告:**,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起龙,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670879058,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8号411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MA1XNAEA25,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集大道15号31幢A08栋2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管力非开挖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华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