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耀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京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25民初2534号
原告:沧州耀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钢铁市场。
法定代表人:于二龙,任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1幢2层1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东,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佩,该公司工程部项目经理。
原告沧州耀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与被告北京京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于二龙、被告北京京杰制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加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1400元及违约金(按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019年7月13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焊接钢管,约定安装费59000元及人工费7400元,并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由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工之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安装费、人工费,至今仍剩余21400元未支付。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提出诉讼。
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与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7月15日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为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杭州万象城工地现场加工焊接无缝钢管、主管,加工费59000元、人工费7400元,现场验收试水合格24小时后未产生漏点为合格,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向供方人民法院起诉等。2、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分别于2019年7月13日、7月22日向沧州耀晨管道公司支付20000元、25000元加工费的银行转帐回单;3、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在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杭州万象城施工现场的录像资料及与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东催要剩余加工费的录音资料证实已按合同焊接完成,不存在焊接质量问题。
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对与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存在上述承揽合同及已支付45000元加工费的事实及提供的两份合同、银行回单无异议。但辩称,前期因我方钢管未到施工现场,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实际施工自2019年7月16日至27日,期间其未按合同约定数量派出焊工、小工且焊接管道注水试压后出现漏水等不合格现象,后期又未能派员进行维修,在我方与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协商后,由我方加派焊工2人、管工1人和小工2人进入施工现场,人工费由沧州耀晨管道公司承担。前述沧州耀晨管道公司的行为已经违约,加派人工费46220元应由沧州耀晨管道公司承担,同时对因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另行主张。
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万象城购物中心局部装修工程部向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杭州万象城项目部发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证实在2019年7月24日对万象城冰场管道安装进行检查发现管道焊接多处不合格、漏焊、焊缝不饱满、有气孔试压达不到要求,要求整改至合格的通知;2、现场施工照片证实焊接管道有渗水情况;3、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单方记载的自2019年7月16日至27日的派工单证实派工人数、计工方式以证实共发生人工费46220元。
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对北京京杰制冷公司质证意见认为,我方未要求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增加工人,更未与其进行协商,对方加派工人系其自愿行为,发生的人工费与我方无关;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焊接管道在试水后24小时未产生漏点即为合格,并未要求第三方进行质量检测。我方焊接完成已经达到合同约定,在焊接过程中可以有漏点,也已进行了维修,没有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于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提供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结合现场管道渗漏照片、双方陈述,能够证实焊接管道在试水后出现漏水现象;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提供的派工及人工费,系其单方记载,只能证实其公司派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加派人工系与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协商后进行。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3日、7月15日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与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分别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为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杭州万象城项目工地焊接管径DN32无缝钢管、DN250主管,加工费59000元,付款方式、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预付定金20000元,焊接量达70%即付20000元,加工完成付清尾款19000元,另约定人工费7400元(均含3%税)。质量技术要求按焊接规范执行,现场验收试水合格24小时后未产生漏点为合格。履行期限为现场加工5日内、焊接5日内完成,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向供方人民法院起诉等。合同签订后,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先后于2019年7月13日、7月22日向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付款20000元、25000元。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至24日进入现场进行管道焊接,期间北京京杰制冷公司也加派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焊接。2019年7月24通过注水试压,发现管道焊口多处渗漏。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杭州万象城购物中心局部装修工程部向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杭州万象城项目部发出通知,通知其对万象城冰场管道安装进行检查发现管道焊接多处不合格、漏焊、焊缝不饱满、有气孔试压达不到要求,要求整改至合格。北京京杰制冷公司遂对此进行了抢修补焊、渗漏积水清理。后沧州耀晨管道公司要求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21400元未果,于2019年8月8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与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分别签订的两份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予履行。合同约定由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为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杭州万象城工地钢管、主管进行焊接加工,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支付加工费、人工费,双方实为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沧州耀晨管道公司、北京京杰制冷公司均派出工人到工地现场进行了管道焊接施工,管道焊口经注水试压出现焊口渗漏,无法确定系由那方工人焊接造成。同时北京京杰制冷公司主张由沧州耀晨管道公司承担全部加派工人人工费46220元系其单方记录,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未能依法提起反诉,对此可另案主张。现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主张由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支付剩余全部加工费21400元,因涉案施工管道焊口原被告双方均参与了焊接施工,焊口出现渗漏证明焊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应依法减少加工费。本院根据双方履行义务情况,酌定由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按未付加工费的70%即14980元向沧州耀晨管道公司支付剩余加工费。因双方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主张由北京京杰制冷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但沧州耀晨管道公司主张由北京京杰制冷公司依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参照民间借贷年利率6%由北京京杰制冷公司自起诉日起向沧州耀晨管道公司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沧州耀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149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49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沧州耀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北京京杰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国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