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26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居民。
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82520元,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8年6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18年6月15日,共计执行款项10万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