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临民一终字第10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兰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苍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苍山县人民法院(2011)苍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苍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常江
审判员马骏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丁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