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2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鹿山路369号4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乾,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上诉人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作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风行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会明
审判员  张 炜
审判员  杨燕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蒋卫蔚
书记员田惠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