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1民初8100号
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邮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
被告: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第三人:沧州新莉永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书英,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沧州新莉永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15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文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勍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