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天津锐迅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A座1902室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675955585U。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6714785583。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16民初15607号民事裁定,驳回****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合同与对账单并非完全对应,双方后续已签订了其他合同对原合同中的管辖法院作出变更约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与****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签订《2012年度风力发电机组电控系统框架采购合同》,约定由****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采购1.5MW风力发电机组主控系统(高温型、低温型)等产品每套77万元。该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33套设备,****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约付款,尚欠货款268.9万余元。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因****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欠付货款引发的本案纠纷,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查明,交货地系重庆市江津区工业园区,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案涉《2012年度风力发电机组电控系统框架采购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德电器技术有限公司称双方后续签订的其他合同对原合同中的管辖法院作出了变更,但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产品购销合同》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有其他合同关系,与本案《2012年度风力发电机组电控系统框架采购合同》产生的纠纷,并无关联,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范艺馨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