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8640号
原告: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传卫。
被告:天津融达和宇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F1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庭。
就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融达和宇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融达和宇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425200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龚士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戴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