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91财保36号
申请人:大庆市杰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新风路**服务外包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杰七,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乌镇诺民塔拉小区**楼****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住所地甘肃庆阳市庆城,住所地甘肃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人民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李永平,职务经理
申请人大庆市杰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庆市杰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暂停向东某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双方之间的到期债权。暂停支付金额为人民币850000.00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大庆市杰越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8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市杰越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暂停向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支付双方之间的到期债权。暂停支付金额为人民币850000.00元。
保全费人民币477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