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6民初3852号
原告: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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