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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吉0105民初1594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乙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