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沪0112民初62915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某,男,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基于本案部分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于202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人民币(币种下同)674,193.56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 事实与理由:因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办公室装修工程,原、被告于2025年6月5日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第7条约定固定总价为652,497.17元以及价款支付方式、质保金及支付期限,第6条约定工程保修期,双方另进行其他约定。2025年7月29日,装修工程经竣工验收。在原合同基础上原、被告合意增加量价,经结算总造价为674,193.56元。2025年6月24日、8月1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提供增票,被告接受。2025年7月17日、11月1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发函催讨相应款项,未果。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共同确认,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需向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651,000元(含质保金),该款由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217,000元、于2026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217,000元、于2026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217,000元; 若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逾期未足额支付前述任一期款项,则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需另向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同时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可立即就剩余未付金额(包括已到期未付金额以及未到期金额)及前述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98.13元,财产保全费3,918.13元,均由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前直接向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支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