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111民初2586号
原告:天某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某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某司与被告中某司、中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天某司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天某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某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