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823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北小庄村S104省道涧沟河桥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渠下村十号院,身份证号:XXX。
河南某有限公司与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豫0823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并扣押了被执行人宋某挂靠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的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10时至2025年2月25日10时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将该车辆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一拍流拍,流拍价70400元。2025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一拍流拍价70400元的价格抵偿部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宋某挂靠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的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作价70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抵偿案款70400元。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交付时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某挂靠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名下的XXX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抵押。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及相关手续。
三、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由申请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办理权证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办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孔XX
审判员吕XX
审判员朱XX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