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602民初14718号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0日受理后,已书面通知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需交纳诉讼费17544.90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并明确如不按期交纳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因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