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4876号
原告: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下可乐社区三组红砖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德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友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