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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某、中国某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1178号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殊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特殊普通合伙)已预缴),由本院依规定向原告***(特殊普通合伙)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