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1179号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被告:中国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中国某甲有限公司、中国某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特殊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殊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特殊普通合伙)已预缴),由本院依规定向原告***(特殊普通合伙)退回。
审判员卢莹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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