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0107民初5734号之二
原告:海南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
法定代表人:刘X。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广东X(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
法定代表人:田X。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
法定代表人:郑X。
原告海南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85.32元,减半收取计7242.66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原告海南X混凝土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海南X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