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13385号
原告:北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原告北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予以立案。原告北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北方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