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4467号
原告:王某,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新昌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2025年3月23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变更减少诉讼请求。2024年3月25日,原告王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