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重庆博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庞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5民初958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26号附3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2020J。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博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1号1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38EA7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被告重庆博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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