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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9民初1679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0.71元,由原告重庆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