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神华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内06民初470号
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华投资公司)与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雁工程公司)、神华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神铁路集团)、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神铁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华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德、闫小栋,大雁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滨、XX,包神铁路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通、苏敏,包神铁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通、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支付工程款29356896.32元及其利息(以29356896.32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向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二、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数额内对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585.65元,由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9378.65元,由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22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学军 审判员  倪志强 审判员  牛 强
书记员  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