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坛民初字第0644号
原告常州声威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声威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声威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声威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声威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5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声威电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