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684民初1451号
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211-2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兴华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市高桥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