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天津天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2263号 原告: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喀鲁克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天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