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12263号
原告: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于田县喀鲁克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天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睦宁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植同惠生物(新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