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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肖某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财保637号 申请人: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申请人: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某。 被申请人: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申请人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4年7月4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某、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105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4年11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肖某、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价值105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