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万世长策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世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12民初10437号 原告: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世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原告山东某某公司申请追加上海万世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山东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40008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辩称,1.股权转让协议书第4.1.6条、10.2.4条、10.2.5等关于某戊公司名下资产、债权债务在转让基准日前归转让方所有的约定是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均无效。2.从法理上讲,只有付款人或付款义务人才有权利追偿,山东某某公司是长江公司的股东,长江公司的支出不等于股东的损失,否则股东就是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某壬公司有权追索并不是给予原告无限制的选择权,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产生某壬公司的追偿权利。3.山东某某公司有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的案件,其本案诉请若得到支持,就是将本来可能属于长江公司的资金据为己有,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债务问题。4.既然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应该承担的债务,就应该在债务发生时及时通知被告处理,原告未通知被告,而直接放弃抗辩和救济权利,且在事情过去两年后才通过诉讼向被告追索债务,让被告即使知道也因为过了救济期限而无法行驶救济权。某甲公司自愿选择无差别承担债务,某乙公司自行承担损失。5.原告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款项已经支付。6.即使该债务成立,也应该由5个转让方按照各自转让的股权比例承担,而非连带责任,更非共同责任。某丙公司免除了对***的债务,如果各转让人是连带责任,那么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债务人在***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内的债务消灭,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免除的债务。原告变更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按照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变更诉请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本案法庭辩论已经终结,原告变更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辩称,1.根据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原告没有权利要求答辩人赔偿案涉款项。2.即便答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以股权转让比例为限,按份承担。共同责任一般分为承担连带还是承担按份责任,原告诉请未明确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承担。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己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杨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24日,长江某某公司出具一份《收据》,载明“今收到***(身份证号码:51072419********)汇入本公司账户398447元,用于支付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水利局嘉陵江朝天区域江河治理工程PPP项目(第五次)招标代理费,公司名称: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利支行,银行账号4200********”。 2020年9月25日,***向长江某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4200********”转款398447元。 2021年10月1日,山东某某公司(甲方)与某己公司(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上海某某公司(乙方四)、***(乙方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1、某戊公司为某某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某某公司),注册资本12000万元,实收资本6856万元,未实缴出资5144万元,乙方将其持有的某戊公司70%的股权(其中乙方一持股19.5%,乙方二持股5%,乙方三持股0.5%,乙方四持股15%,乙方五持股30%)转让给甲方,标的股权所附的相关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股权交割完成日依附于标的股权的利润分配权、董事委派权、资产分配权等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所有的和潜在的权益)、义务也一并转让,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某戊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山东某某公司持股70%,某己公司持股25%,***持股5%;2、本次股权转让不包括基准日之前形成的某戊公司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该部分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同意按照第10.2.5条的约定对上述债权债务进行处置;3、股权转让交易总价款为3500万元,甲方将股权转让相应价款支付至对应的乙方一、二、三、四、五的收款人账户,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且满足协议预订的先决条件,由乙方负责收集办理某戊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的全部资料并提交工商变更,完成工商变更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0%,某戊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7日内,某庚公司管理权,甲乙双方完成管理权移交工作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最晚不超过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60日;4、某某公司子公司广元某某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某辛公司不能完成出资义务,造成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在乙方享有并收回的债权中扣除相应部分完成某戊公司的出资义务;5、乙方保证某戊公司的所有或有负债风险(乙方未向甲方披露或甲方未知的某戊公司在交接日前产生或因交接日前的原因导致的对外担保、账外负债、违约责任等其他一切可以引发某戊公司承担的事项形成的风险)及交接日前的行政处罚风险(包括交接日后发生的但系交接日前某戊公司的行为导致的处罚)由乙方承担,且该等风险及责任无论何时发生,即使本次股权交易完成,若发生上述该等风险及责任,某壬公司有权向乙方追索。若在交接日前发生,则甲方有权计算该等风险及责任对应的款项,从股权转让交易价款中扣减;6、乙方保证,自愿享有和承担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债权、债务,并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置该等债权、债务:……乙方同意某戊公司在转给乙方费用前,扣除经双方确认的由乙方承担的债务及因偿还该债务给某戊公司造成的损失。对于应由乙方承担的债务,某癸公司账户偿还。某甲甲公司先行承担或某戊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以向乙方进行追索,追偿数额包括但不限于不足部分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上述债务的偿还顺序如下:先从股权交易价款中扣除;股权交易价款不能补足的,乙方以现金补足。协议书附件四债务清单中注明有“***往来款398477元”。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上述协议签订后,山东某某公司分别向上海某某公司转款750万元、向某己公司转款975万元、向***转款250万元、向***转款1500万元、向***转款25万元,共计3500万元。2021年10月29日,长江某某公司股东变更为***持股5%、某己公司持股25%、山东某某公司持股70%。 此后长江某某公司又进行了多次股权变更登记,于2021年12月31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持股5%、某己公司持股25%、山东某某公司持股19%、某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2023年1月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持股5%、某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山东某某公司持股44%,2023年3月29日公司股东变更为某某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山东某某公司持股49%。 2024年1月24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就***、杨某与长江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24)川0105民初257号民事调解书,经该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经双方确认,长江某某公司尚欠***、杨某借款本金398447元,定于2024年2月9日前一次性向***、杨某归还;二、案件受理费7277元,减半收取计3639元,由***、杨某负担2000元,长江某某公司负担1639元(该款项已由***、杨某先行垫付,长江某某公司应于2024年2月9日前向***、杨某支付1639元);三、***、杨某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东大东坡大道支行,账号6222********;四、若长江某某公司未按时足额归还前述约定借款本金,则***、杨某有权就剩余本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另有权要求长江某某公司归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4年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五、***、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24年2月2日,长江某某公司分两笔共计向***转款400086元(398447元+1639元)。 2024年9月14日,山东某某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如前述。上海某某公司、***坚持其辩称意见,某己公司、***、***未到庭。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因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公司、某己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经审查,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明确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不包括基准日之前形成的某戊公司的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该部分固定资产、债权债务由乙方(即本案五被告)承担,对于应由乙方承担的债务,某癸公司账户偿还。某甲甲公司先行承担或某戊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以向乙方进行追索,追偿数额包括但不限于不足部分的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上述债务的偿还顺序如下:先从股权交易价款中扣除;股权交易价款不能补足的,乙方以现金补足”。现长江某某公司因欠付***往来款而被诉至法院,后并经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长江某某公司的该笔债务形成于案涉股权转让基准日前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书》所附债务清单中予以披露,依据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应由作为股权转让方的被告承担,某甲乙公司长江某某公司先行承担的,原告山东某某公司可从未支付给股权转让方的款项中扣除,不足的可向股权转让方追索。现长江某某公司已履行了民事调解书中载明的给付义务,在本案五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偿付长江某某公司所欠款项的情况下,原告山东某某公司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向五被告追偿长江某某公司先行垫付的400086元。 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辩称,案涉债务实际由长江某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作为长江某某公司的股东并未实际支出款项,不存在损失,山东某某公司据此要求损失赔偿,属于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相关约定应为无效。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作为股权的受让方,在与作为股权转让方的五被告进行磋商时,某戊公司长江某某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因为双方确定股权转让对价等事宜的重要事项,即使在股权转让基准日前的债务实际由长江某某公司承担,并不等同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不存在损失。另外,即使原告山东某某公司作为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亦应由长江某某公司或其股东通过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制。故被告上海某某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书》中部分条款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上海某某公司、***还辩称,即使应承担赔偿责任,各股东也应按照股权比例负担。因各方未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发生前述事项时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比例,应视为共同承担。综上,对原告山东某某公司要求五被告向其赔偿400086元的诉请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各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影响本院依据前述认定和分析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故对各方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被告某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依法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世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某某管理有限公司给付400086元。 案件受理费730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1元(原告预交),由被告上海某某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世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