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帝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沂市帝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381民初85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帝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第六中学北约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沂市盛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新沂市帝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