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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6491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00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耀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老20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2元,减半收取计1891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