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821民初733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瑞雁广场边。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中山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平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贵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电信平南分公司将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份期间非法扣取金额共计1512.17元全额退回给原告;2.判决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将在2012年12月至2015年11月份期间非法扣取金额共计1764元(每月按49元计算)全额退回给原告;3.判决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取消套餐各项非法附加扣款(含流量、彩铃、信息等项),应按月收取话费,以每月49元为借鉴收费水准;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电信贵港分公司城西营业厅举办套餐特惠号码促销活动,原告经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一张49元的套餐电话卡,号码为180××××1902。当时这张卡是普通的电话套餐卡(未曾开通微信),但打出、接听、市区内、国内漫游等项均存在非法附加收费的行为,协议明明是每月49元,而收费月月超出49元套餐范围。2015年12月26日,由于在电信贵港分公司开的户,原告到电信平南分公司的瑞雁广场营业厅办理实名登记并升级4G及正式开通微信业务,开通之后每个月的话费就更加多了,基本每月一百多元不等。2016年2月4日,原告到电信贵港分公司的城西营业大厅查话费月清单,想了解每月电话费用的确切数据,但被告态度恶劣,刁难原告,使用原告无法明白消费。被告违反了相关协议约定,未按照每月49元的标准收费,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已经构成非法扣款的事实,故应将所收的费用全部退还给原告。电信贵港分公司的上述套餐必须以每月49元为水准,不得另行附加收取任何费用。
被告电信平南分公司辩称,1.被告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无论是电信服务协议的签订还是具体电信服务费用的缴纳,均由原告与电信贵港分公司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原告办理的49元每月基本费套餐包含的电信服务内容明确,资费标准清楚。根据协议,原告已明确知晓套餐服务内容及套餐资费,并不存在原告称不知情、非法附加扣款、乱收费等情形;3.2015年12月26日之前,号码为180××××1902的手机用户并不能确定是原告。原告是在2015年12月26日才办理的号码为180××××1902的用户变更手续,之前任何人都没有使用该号码;4.原告超出49元每月基本费套餐服务项目的资费收取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49元每月的优惠套餐中所包括的服务项目以及原告提供的客户账单显示,原告每次缴纳的电信费用均清楚列明各项费用明细,套餐内消费和套餐外消费的计费标准及计费金额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辩称,是其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被告设定的套餐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且原告完全知情、自愿使用,故原告要求退款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电信贵港分公司客户账单(帐户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客户服务协议》、话费发票、业务受理回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客户登记单》、《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客户服务协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提供的《中国电信广西分公司生产任务及附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客户账单》(账户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网络截图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签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并办理产品信息变更事项,将用户号码180××××1902变更使用用户为***,销售品过户为“乐享云卡套餐”,付费方式为预付费。上述套餐主要内容为:1.套餐基本费用49元;2、每月赠送国内主叫通话时长100分钟,超出国内通话0.2元/分钟,全国接听免费,国内通话不含港澳台地区;3、每月赠送国内CDMA1X和3G流量200MB,国内WIFI上网30小时,超过后按标准资费执行;4、无线上网业务现行标准资费;国内CDMA1X和3G上网流量为0.003元/10kb,WIFI上网0.03元/分钟,不足1分钱按1分钱计费;月消费满1000元封顶,国内上网不含港澳台地区;每月上网使用流量累计超过20GB时,当月停止提供上网服务,下月1日起自动恢复上网服务;如遇资费调整,本资费同步进行调整;5、每月赠送国内短信30条、国内彩信6条,赠送来电显示、七彩铃音;6、其他资费参照国家规定标准费率执行。原告使用上述套餐过程中,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每月的话费均超过套餐费月基本费49元,超出部分话费主要原因为国内上网流量超出套餐包含量。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其与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形成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电信平南分公司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自愿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客户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自愿选用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的乐享云卡套餐,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依约定收取费用,原告要求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退回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乐享云卡套餐”属于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电信贵港分公司取消该产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