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蒋权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88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州港市港**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桂平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8月1日出生汉,住桂平市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桂0881执67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郁江路人家4幢1单元5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一套予以查封。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生效的(2015)贵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郁江路人家4幢1单元5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共有权证号:浔房权证西山字第××号】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