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8民终1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瑞雁广场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B。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钦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7)桂082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12月6日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