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802民初35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原告:***,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港**。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大五星(覃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营业场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65205670。 主要负责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标鼎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金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98343369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标鼎中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立案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