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804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652056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石龙分理处账号91×××43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847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
二、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东龙支行账号91×××97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847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
三、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东龙镇营业所账号62×××68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847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
四、冻结被执行人***在广西贵港荷城农村商业银行石龙分理处账号91×××31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8470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
五、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xxxx49@wx.tenpay.com内的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2988元为限,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