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804执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652056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80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470元。本院已执行20640.5元(其中执行费470元),剩余部分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4执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